成华锋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意见书
来源:成华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20
浏览量:686

关于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17年7月11日被太原市小店区公安局刑警队予以刑事拘留,现该案已移送至贵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成华锋律师作为赵某某涉嫌敲诈勒索(未遂)案的辩护人。辩护人经过详细询问赵某某及其家属,了解了本案案情,现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所实施的敲诈勒索行为系犯罪未遂。

本案中,赵某某虽然因为郁建伟盗窃自己手机产生愤怒,与另一犯罪嫌疑人向郁某索要金钱,但在索要过程中就被公安民警予以缉拿,系犯罪未遂。依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赵晨昊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二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赵某某不起诉,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赵某某本次犯罪尚属初犯,且犯罪的主观恶性很小。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以往一贯表现良好,无任何前科及不良社会记录。在本案中,................................错误系由于教育的缺失所致,其本身的犯罪主观恶性很小。

三、赵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中发挥的功效较小。

辩护人在了解该案中得知:

1、向涉嫌盗窃罪的另一犯罪嫌疑人郁某某进行敲诈的提议、索要金额、实施方案等均系另一犯罪嫌疑人所提。

2、抓获郁某某的并非赵某某,而是另一犯罪嫌疑人指示他人所实施的。

3、....................没有提出异议。

如上可知,赵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在犯罪实施中发挥的功效较小,若其构成“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被害人郁某某有明显过错。

本案的起因是.........有明显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五、赵某某已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已于2017年7月13日得到郁某某家属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第三项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赵某某不起诉,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赵某某系在校学生,所实施的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系在校大二学生,年仅21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之规定,对其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之规定,赵某某可以依法免于刑事处罚。

七、结合本案案情,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赵某某予以处罚较为适宜。

鉴于本案的特殊案情,参考如上诸多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之规定,辩护人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赵某某予以处罚较为适宜。

综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赵某某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建议贵部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诚望贵部对以上所提法律意见予以参考、采纳!


此致

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成华锋律师

2017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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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成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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